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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8 16:37来源: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3321号(政治法律类342号)提案答复的函

安监总提函〔201731

邵鸿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尘肺病防治条例〉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您所提的相关建议。

二、为了进一步推动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积极督促指导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执法工作,严肃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全国职业健康执法检查企业45万余家,下达执法文书30万份,罚款6500余万元,责令停产整顿2000家,提请关闭450家。针对尘肺病仍占新发职业病报告数90%左右的现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持续开展粉尘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工作,先后开展了石英砂加工、石棉开采与石棉制品加工、金矿开采、水泥制造与石材加工、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等行业领域的粉尘危害治理工作,依法取缔和关闭了一批非法违法企业。

三、为了进一步加强尘肺病农民工的救助和保障工作,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卫疾控发〔20162号)。意见指出,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尘肺病病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应待遇,并可向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医疗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同时要求各地落实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体系。上述保障救助仍不能解决医疗救治问题的,要采取多种措施,使其获得医疗救治。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农民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治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尘肺病农民工遭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应当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同时要求各地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救困”的传统美德,为尘肺病农民工献爱心、送温暖,逐步形成政府救助和社会关爱相结合的工作格局,共同解决尘肺病农民工的生活困难。

四、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对从事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2012年,国务院法制办在《关于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相关配套法规制定情况的函》(国法函〔2012139号)中明确:“为了节约立法资源、避免重复,经卫生部和安监总局反复研究、协商,拟通过合并修改《尘肺病防治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形成一个新的条例,一并解决高危粉尘作业和高毒作业的特殊管理问题”。受国务院法制办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有关单位及专家研究起草《高危粉尘作业与高毒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条例》。我们在认真研究《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尘肺病防治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尘肺病防治监管职责及法律责任,明确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履行的职责及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罚措施,着重加强职业病危害的前期预防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从劳动者的管理、工作场所和作业的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等方面进行规范,加强对高危粉尘作业与高毒作业的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目前《高危粉尘作业与高毒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条例》已形成征求意见稿,即将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我们将参照您的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将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推动其尽快公布施行。

感谢您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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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振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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