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02 14:40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一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

加强非煤矿山“五项执法”工作的意见

安监总管一〔20159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现就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规范执法、严格执法、闭环执法、公开执法和文明执法(以下简称“五项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加强规范执法

(一)规范执法职责。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要坚持属地监管原则,下移监管重心,合理划分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日常安全监管执法范围,制定分级监管办法,实施风险分级监管;要确保每一座非煤矿山都纳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监管执法范围。

(二)规范执法内容。对于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五级五覆盖”落实,非煤矿山法规标准执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和整顿关闭工作,制定执法计划、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专项整治、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事故查处、事故调查报告公开、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落实等情况;对于非煤矿山企业,要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五落实五到位”,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作业现场安全技术、设备设施及安全措施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三)规范执法程序。要制定安全许可、行政处罚、事故查处等执法行为工作流程图。在行政许可方面,要严格落实受理、审查、批复、告知、送达、变更、撤销、暂扣、吊销等具体步骤;在行政处罚方面,要严格落实立案审批、调查取证、权利告知、陈述申辩、说明理由、审裁分离、集体决定、文书送达和立卷归档、跟踪督办等具体程序;在事故查处方面,要严格落实调查前准备、现场勘查、材料收集、原因分析、对责任人处理建议、事故预防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公开、跟踪落实整改措施等具体程序。现场执法人员要确保2人以上,执法检查前,要主动出示证件、告知执法内容。

(四)规范执法文书和档案。要根据现场执法内容,正确选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按相关要求认真填写,要做到语言规范、文字简练、严谨真实。执法文书必须经法定送达方式送达,由当事人签收;要按照一企一档、一案一卷原则,建立非煤矿山安全执法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档案材料。

二、全面加强严格执法

(五)从严执法尺度。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要严格落实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停产整顿、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措施,联合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停产、停建、停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强制措施,严禁用以罚代法、补办手续等方式减轻对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要坚持打非治违、暗查暗访、通报约谈、警示教育、推广经验“五个不间断”。

(六)从严跟踪督办。要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治理和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明确挂牌责任、整治责任、整改销号标准。除国务院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挂牌督办和跟踪督办的重大事故和非法违法、瞒报谎报较大事故外,各地区要研究制定对一般事故和其他较大事故查处的挂牌督办办法。

(七)从严惩处问责。对发生死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责任单位要按照规定上限进行处罚。要前移问责关口,把重大涉险事件、重大隐患当成事故对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排查、治理隐患不到位的相关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并作为行政处罚的重要内容;要建立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评估制度,确保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八)从严信用管理。要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授予荣誉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在各类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三、全面加强闭环执法

(九)科学制定执法计划。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管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的非煤矿山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注重实效”原则,制定并认真执行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执法工作计划要明确执法检查的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事项、检查次数和检查时间。现场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和检查表,并严格执行。

(十)及时下达执法文书。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和事故隐患,要依法及时处理,形成执法文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该责令整改的要立即责令整改,该立案处罚的要及时处罚,该移送的要及时移送,该采取强制措施的必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持续跟踪督办。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持续跟踪督办整改落实情况,按整改要求时限及时复查,对未按要求整改的要及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督促整改,形成执法闭合圈。

(十二)开展执法评议。要建立执法评议制度,定期开展执法分析,总结经验,剖析问题,纠正错误,完善措施。

四、全面加强公开执法

(十三)建立责任清单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推动本级政府安委会制定有关部门在矿区规划、招商引资、矿权设置、火工品供应、电力供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许可、日常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责任清单;要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制定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所有领导班子成员、矿长、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安全责任清单以及矿工安全操作责任清单。责任清单要通过政府网站、企业网站或公告等载体向社会公开。

(十四)建立执法公开制度。要重点公开执法依据、法定职责和内部分工、行政许可事项和结果、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黑名单”、重大执法处罚文书、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名单、事故调查报告,以及在实施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五、全面加强文明执法

(十五)牢固树立法治理念。要进一步增强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要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监管执法事实清楚、程序合规、处罚合理、公平公正。

(十六)切实提高执法水平。执法检查时,要态度和蔼、举止端庄、言行规范、以理服人。严禁执法中滥用自由裁量权;严禁态度蛮横、粗暴执法;严禁执法不公和选择性、随意性执法以及关系执法和人情执法;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安全监管干部“四个零”等要求,确保廉洁执法。

(十七)不断改进执法方式。要把严防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监管执法工作的出发点,把监管执法与服务群众相结合,牢固树立服务第一的理念;要把从严执法与帮助企业安全发展相结合,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善于发现事故隐患和深层次问题,科学提出整改意见。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非煤矿山“五项执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安全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和执法保障,加快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严格安全监管执法考核监督,不断完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法治化、科学化水平。

安全监管总局

2015 8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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