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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8 16:12来源: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9276号建议的答复

安监总建函〔20173

张永明等12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完善加氢站建设配套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结合我局职责答复如下:

您们反映的发展以氢气和空气为原料的燃料电池汽车有利于我国新能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提出的有关加氢站、制氢厂建设相关建议对有关部门加强和改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有积极指导意义。

制氢厂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其选址布局和规划设计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办理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2010)加氢站是指"为氢能汽车或氢气内燃机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等的储氢瓶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其使用性质与国内普遍使用的LNG加气站类似。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要求,协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理清职责分工,依法抓好责任落实,并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完善健全相关政策标准要求,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感谢您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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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振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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