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3791号建议的答复
应急建函〔2025〕5号
吴相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研究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制度的建议
2025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并报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健全本地区本行业信用评价机制,根据评价结果优化监管方式,对不同类型信用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根据《意见》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全面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推动包括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在内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并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
目前,我部正在按照国家对相关工作总体要求,探索建立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部分地区先行先试取得了一定经验和成效,如河北省应急管理部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工作,推动执法力量向“不放心”企业倾斜;上海、江苏、浙江和安徽四省市应急管理部门联合印发了《长三角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深化信用体系建设合作。
下步,我部将注重总结各地区好的经验做法,加强相关工作研究,结合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加强顶层设计,丰富方式方法,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关于研究制定《全国安全生产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全国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建议
《意见》要求“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严格界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围,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确定本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形成行业信用记录”,“对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实行目录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建立相关主体的完整信用记录”。根据《意见》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和《清单》),其中已纳入涉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相关内容。
我部严格按照《目录》和《清单》规定范围开展安全生产信用监管工作,结合《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公示、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各项工作。
三、关于制定全国信用信息数据交换标准,推动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共享和应用的建议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了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目前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联通46个部门和所有省(区、市),明确归集共享数据交换标准包括市场监管、安全监管、行业监管、地方政府、司法机关等单位的信用信息,逐步成为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总枢纽”。“信用中国”网站已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日访问量达2亿次,为提高信用信息透明度、方便公众监督提供了有力支撑。
我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已接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成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与各部委、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信用信息共享。2024年,我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高效办成一件事”总体部署,推动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与“信用中国”网站实现对接,申请人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查询-信用修复”一站式办理。
四、关于联合相关部委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具体措施的建议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强化对失信主体的约束惩戒,规范实施行政监管性约束惩戒,推动形成市场性和社会性约束惩戒,强制管理与舆论监督相结合,形成强大震慑效力,督促形成诚实守信、风清气正市场经济环境。《意见》要求,“设定失信惩戒措施、确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设列领域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为依据,其中涉及设定对信用主体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的措施,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失信惩戒。
我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目录》和《清单》有关规定,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行业或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推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感谢您对应急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应急管理部调查统计司,010-83933957。
应急管理部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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