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1023号建议的答复
安监总建函〔2017〕1号
王月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4年1月公布实施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为严格行政许可,防止随意降低许可条件,《条例》第三条规定了您在建议里所提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家、省二级发证”制度。
随着《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实施和近年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条例》中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的规定已不适应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一些地方出现了您建议中所指出的问题。为此,我局已将《条例》的修改列入《安全生产立法“十三五”规划》(安监总厅政法〔2017〕54号),争取2019年上报国务院。按照规划,我局将开展《条例》的修改调研工作,您提出的建议将纳入调研内容,进行深入研究。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颁证管理制度,简化审批流程,规范许可行为,落实审批监管责任。
感谢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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