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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3 09:53来源:办公厅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3052号建议的答复

应急建函〔20198

吴金笔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消防产品质保期规定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对于保障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在火灾时有效发挥作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我们一直非常重视消防产品的有效使用期限和报废处理问题,组织制定了一系列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不同类别的消防产品有效使用期、维护管理和报废处理作出了规定。一是国家标准《泡沫灭火剂》(GB15308-2006)对水成膜泡沫、合成泡沫和中高倍泡沫、蛋白泡沫等不同类型泡沫灭火剂分别规定了储存有效期,对超过储存期的泡沫灭火剂要求每年进行灭火性能试验,以确定其是否有效。二是国家标准《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GB29837-2013)规定,火灾探测报警产品使用寿命一般不超过12年;产品达到使用寿命时一般应报废;已达到使用寿命的产品若继续使用,应对其每年进行抽样检测并进行系统性能测试,所有检测结果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三是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和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GA95-2015)对水基型灭火器、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不同类型灭火器分别规定了其出厂后的维修期限和报废期限以及灭火剂的回收处理要求,对未达到报废期限但灭火器筒体存在严重变形、损伤或标识模糊不清的情况也要求予以报废。四是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的安装施工验收标准(如GB50263-2007GB50261-2017GB50974-2014GB50877-2014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中,对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关键部件、器件均规定了年度、季度、月度维护检测项目,当有渗漏、泄漏、破损情况时要求及时修理更换,确保系统处于无故障状态。五是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要求对使用周期超过产品说明书标识寿命的易损件以及经检测不能正常使用的火灾探测器、压力容器、灭火剂等产品设备及时进行更换。另外,对于防火阻燃材料类(如防火涂料、防火封堵材料和管道阻火圈等)产品,由于使用工况、环境条件、维护保养水平等影响产品长期使用性能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很难制定关于其使用和报废期限的统一要求,因此在相关产品标准中尚为空白点。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研究吸纳您的建议,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加强消防产品质保期设定及管理。一是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研究制定和修订相关消防产品标准,按照运行可靠、经济合理、节能环保等原则提出不同类别消防产品质保期的测算方法,由消防产品生产企业根据测算方法自主确定具体产品的质保期并承担质保期内产品质量责任。二是对于提出质保期测算方法难度较大的消防产品,在其产品标准当中要求企业结合自身产品特点提出不同工况应用条件下的建议有效期,作为产品质量自我申明内容告知用户,同时承担建议有效期内的产品质量责任。三是进一步加强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督促消防产品使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定的或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质保期,对超出质保期的产品及时换新或落实定期检测要求,确保其处于有效状态。对因使用超出质保期的消防产品而导致火灾时发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严格追究使用单位及个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感谢您对应急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应急管理部

20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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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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