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距离问题的复函(已失效)

2012-11-27 10:23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一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距离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一函〔2012200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距离如何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请示》(湘安监非煤〔20125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小型露天采石场与其周边公路、铁路、电力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执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等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小型露天采石场与其周边除公路、铁路、电力设施之外的其他生产生活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三十一条的要求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2 11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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