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2012-11-20 17:08来源: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13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2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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