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11 20:24来源: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司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5042号建议的答复

应急建函〔202168

张慧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如何提升基层社区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关于强化基层社区在突发事件中的职责。您提出应强化社区在突发事件中的职责,严格明责定责,明确社区的角色定位,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追责问责。目前,针对社区在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中应承担的职责,在现有法律法规中已有相关要求,比如《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均明确规定,城市(农村)居(村)委会有依法承担本地区居民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的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应急处置。针对自然灾害事件,201091日施行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等。关于您提出对社区“严格追责问责”的建议,目前法律法规尚没有以“社区”作为追责问责主体的相关规定。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基层应急体系建设,指导推动地方出台加强基层应急能力建设的政策文件,在强化党建引领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基层社区在防灾减灾救灾、消防、应急救援等方面承担的协助事项,完善社区应急力量体系,推动城乡社区细化实化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相关职责。

二是关于提升社区应对突发事件精细化和网格化防控能力。随着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逐步完善,各地基层社区治理普遍推行网格化管理模式,包括疫情防控、消防安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受灾害威胁地区群众避灾避险等都纳入到社区网格治理体系中,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社区层面还存在应急队伍力量不足、缺乏专业培训,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不健全、缺少演练,群众防灾减灾意识不强、自救互救能力不足,偏远山区等灾害预警信息覆盖不全等问题。对此,应急管理部高度重视,自建部以来,一方面把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作为深化应急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21年确立为基层应急能力建设的强基之年,正在研究制定基层应急能力建设国家层面的指导意见,从制度上破解基层社区应急管理人员不足等问题;另一方面,正在依托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监测预警信息化工程等重大工程实施以及开展灾害风险隐患信息报送等工作,支持基层提高灾害风险隐患排查、预警信息接收传递等能力建设;推动地方落实国家防办印发的《关于加强强降雨期间山丘区人员转移避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汛办〔20211号),压实乡(镇)、村(社区)干部责任;同时,通过开展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积极引导支持地方推进以有场地设施、有装备物资、有工作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村(社区)应急服务站(点)建设,支持基层加强应急管理网格化管理,提高灾害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能力。

三是关于强化社区治理的法治建设。应急管理部高度重视社区防灾减灾救灾、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近年来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公民防灾减灾宣传教育体系,利用防灾减灾日、消防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推动应急法律和科普知识宣传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进公共场所,推动各类科技馆、展览馆、体验馆等宣传教育基地扩大公益开放,不断加大包括法律法规知识在内的应急管理知识宣传普及力度。下一步,还将持续强化基层防灾减灾等应急管理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社区和基层群众法治意识,同时也正在配合立法部门研究制修订自然灾害防治、消防、防震减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基层法治宣传、提高群众法治意识等相关规定,引导规范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扎根基层提供服务,提高基层社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您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我们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感谢您对应急管理工作的关注和大力支持!

应急管理部

202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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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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