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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厅函129号文出来后,不少企业问是否必须备案?备案要求是不是还是按照应急管理部2号令上的要求,非取证企业、非大中型企业预案仍然不是强制备案?一般工贸企业论证签署发布即可?
2026-04-20
回复:
您好,以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名义印发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是为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根据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办理工作而制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办理。
2026-04-27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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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救援规程第三十三条 矿山救援队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四兼职矿山救援队应急救援人员的岗位培训不少于45天180学时,每年至少复训一次,每次不少于14天60学时。9月1日施行的应急救援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煤矿兼职救护队也按这个执行吗?是不是就不用参加培训了。
2026-04-26
回复:
煤矿兼职救护队属于兼职矿山救援队伍范畴,须严格遵照《矿山救援规程》执行。《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煤矿兼职救护队培训的相关要求,请咨询具体承担应急救援员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相关单位。
2026-04-28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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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何理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提到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只要生产经营单位储存了危险化学品就需要专家评审吗?只要生产经营单位涉及了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就需要专家评审吗?涉及危化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达到什么条件时应急预案才需要专家评审?
2026-04-24
回复:
您好,根据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所称“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的“储存设施”概念相同,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
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请你单位参照执行。
2026-04-28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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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领导,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25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请问应急预案演练的总指挥是否必须由矿长担任,分管副矿长是否可以担任演练总指挥。
2026-04-23
回复: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相关人员,均可组织或参与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请结合预案演练内容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2026-04-28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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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初基于GBT 6441-1986编写并备案的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是否要根据即将实施的GB 6441-2025进行重新修订与备案工作?
2026-04-23
回复:
您好!根据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更新预案附件信息的情形、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的情形及应当按预案编制程序进行修订并重新备案的情形。你单位应结合实际,对《生产安全事故分类与编码》(GB 6441-2025)的实施是否影响你单位应急预案及影响哪些内容进行评估,作出预案是否需修订的结论。如地方另有规定的,依据地方规定执行。
2026-04-28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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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一名加油站安全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我站为方便客户,在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内非核心防爆区摆放了整箱矿泉水、车用尾气处理液等便民商品。近期,有举报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质询认为,此举可能违反《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6.1.1条中“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内不应放置可燃性物品”的规定。
经我站初步分析:
1.矿泉水和车用尾气处理液本体为不燃物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戊类;
2.其包装纸箱、塑料桶虽可燃,但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第3.1.5条,当可燃包装重量不超过物品本身重量14、可燃包装体积不超过物品本身体积12时,整体火灾危险性仍按戊类不燃物品确定。经核算,上述商品符合该条件。
因此,我们认为其不应属于AQ3010-2022所禁止的“可燃性物品”。
鉴于各地执法理解不一,特恳请贵部明确:
1.AQ3010-2022第6.1.1条中的“可燃性物品”,是否应理解为本体为丙类及以上可燃物品,或虽本体为丁戊类但因包装导致整体火灾危险性升级为丙类的物品?
2.本体为戊类不燃、且可燃包装未导致整体火灾危险性升级的矿泉水、车用尾气处理液等商品,是否可以在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指定位置有序摆放?
恳请指导,谢谢!
2026-04-17
回复:
1.可燃性物品是指火灾危险性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物品。具体物品可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1.3条、第3.1.5条规定进行判定。加油站常见的可燃性物品为可燃性燃油添加剂、机油、食用油、纸巾类等商品。不包括垃圾桶、标识标牌、广告牌、交通锥、工作用清洁布和台账资料等物品。对于丁、戊类物品,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2.丁戊类物品无相关限制。
2026-04-22
危化监管二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