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通知书
安办督〔2011〕1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11〕12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决定,对你省哈尔滨市木兰县非法违法施工导致的“6·
你省安委会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抓紧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后,请你省按有关规定予以批复结案。你省安委会对查处结果和整改措施要督促落实。
请自接到本跟踪督办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按有关规定完成督办事项,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
联系人及电话:韩泓,010-64464001。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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