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和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2000-03-21 15:17来源:

  【法规分类号】303201200003

  【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和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0/03/21

  【实施日期】2000/03/2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市场管理

  【文号】工商企字(2000)第51号

  【题注】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月11日,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东源乡石岭村一生产烟花爆竹的作坊发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33人死亡、12人受伤。江泽民总书记、朱鎔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此事非常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和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7号)。为了贯彻国办发明电〔2000〕7号文件精神,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登记管理,坚决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立即行动起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有关主管部门,集中二至三个月的时间,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与之有关的原材料采购、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全面、深入、彻底的大检查和清理整顿。对已经登记注册但未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办理许可证的企业,一律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证照齐全但经整顿仍不合格的企业,要及时吊销其营业执照。在清理整顿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再登记注册新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3·11”事故中汲取血的教训,举一反三,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别是对雷管、炸药、锅炉和压力容器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和销售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各地要结合1999年年度检验,对已经登记注册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要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这次清理整顿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建立、健全登记注册操作规程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严把登记注册关。凡未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前置审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违反规定登记注册,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把国办发明电〔2000〕7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立即传达到基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清理整顿情况于2000年6月底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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