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是否成为法外之地?

2020-10-28 15:25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

20115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驾这一种情形纳入其中,实施处罚。自此,立法机关将醉酒驾驶行为由行政违法行为升格为刑事犯罪行为。“醉驾入刑”的观念也逐渐深入民心,对减少交通事故案件发生、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起到了很大作用。然而,江苏省江阴市最近却公布了一起虽醉驾但被判不负刑事责任的案件。

事情是这样的。2018127日晚上,为庆祝妻子生日,江苏省江阴市的陈某喝了不少红酒。当天23时左右,陈某的妻子突然倒地,口吐白沫、昏迷不醒,陈某随即让女儿拨打120求救。

120回复,附近没有急救车辆,要从别处调车,具体到达时间不能确定。

妻子突然发病晕倒,因住在偏远乡村,救护车不能及时赶来,醉酒丈夫陈某无奈开车将妻子送往医院救治,被警方当场查获,后被批捕。公安机关固定相关证据后,将该案移送至江阴市检察院。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诉请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上,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他和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出有因,他因妻子昏倒、120急救车不能及时赶到,才开车送妻子就医;案发时已近深夜,路上行人较少,驾驶路途较近,未发生事故,社会危害性较小;他归案后如实供述,悔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2019年底,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最终,检察机关撤诉。据悉,这是江苏省第一起因构成“紧急避险”而被依法撤诉的“醉驾”危险驾驶案,在全国也属罕见。

这起案件一经公布“,紧急避险”和“醉驾不入刑”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何为“紧急避险”?它是不是醉驾的“免刑金牌”?遇到突发无助情况,群众应该怎样合理合法保护自身权益?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和从业者,一探究竟。

“紧急避险”不同于“正当防卫”

何为“紧急避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陈光华告诉记者:“紧急避险,是指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分三款对“紧急避险”作出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同时,2021年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为此,他解释,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中国消防救援学院法学专业教师李鹏辉介绍,在司法实践中,紧急避险多发生在交通事故案件与故意伤害案件中,涉及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

如此看来,“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概念似乎有些相似。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副教授于冲特别强调:“紧急避险不同于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是通过侵害合法利益保护另一较大法益,是正对正,需要受到‘不得已’的限制,即应当穷尽其他一切可用的手段仍然无法保护法益时才可以适用,但正当防卫作为正对不正、法对不法,则不受‘不得已’的限制。”他举了一个例子,在野外若遇到野生动物袭击,尤其是国家保护动物,此时不能适用正当防卫,只能适用紧急避险。被袭击人需采取先行躲避等手段,在这些手段无法保护自己时,才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反击。

“紧急避险”应警惕“避险过当”

因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相对小的合法权益来保全另一种相对大的合法权益,所以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

李鹏辉介绍,紧急避险需要满足的条件,一般可以从避险起因、避险时间、避险主体、避险对象、避险意图、避险限度等条件综合来看,缺一不可。第一,避险起因要件上,紧急避险只发生在合法权利遭受损害危险之时,这种危险威胁必须客观存在;第二,遇到危险的人(保护自己利益的排险义务人除外),自己遭遇危险或是遇见别的遭遇危险的自然人可以实施,但在职务、业务上有特殊要求的人遇到危险不能进行紧急避险;第三,避险时间要件上,危险正在进行、情况紧急,且属于不得已而为之,具有紧迫性和直接性;第四,避险对象要件上,损害对象一般是第三者的较小的合法权益;第五,避险意图要件上,行为人对于紧急情况有基本明确认识,且目的是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第六,避险限度要件上,保护的法益要大于损害的法益,不应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紧急避险不适用于在职务和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比如,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和消防员等。”于冲补充道。

同时,专家普遍提出要警惕“避险过当”。

李鹏辉举了个例子,即冉某紧急避险过当案。冉某在驾驶一自卸货车途经某上坡路段时,与相对行驶的一辆普通货车相会,在会车过程中,冉某的货车失控后退滑行,为了保护自己,冉某跳车逃生,导致该车侧翻下路坡,将正在道路外挖草药的两人碾压致死。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客观上车辆失控后退滑行存在一定危险,被告人冉某为避免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跳车逃生,导致车辆侧翻下坡后将两名被害人碾压致死,其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特征,但其紧急避险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法益明显大于其所要保护的法益,构成避险过当。

同时,专家指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利害关系复杂,对紧急避险的条件要求很高,需要谨慎衡量多重因素。于冲给记者讲述了这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李有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李有斌驾驶转向系、制动系不合格重型自卸货车超重行驶至一修理厂门口时,从驾驶室左侧跳出车外,致使5车不同程度损坏,2户民房受损,1人死亡、多人受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有斌在踩刹车减速而刹车失控时跳车,没有履行控制车辆的义务,其作为驾驶员跳车不属于紧急避险的行为,车辆自行滑行危害了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李有斌应承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法律责任。

判决体现法律的谦抑和温情

“以紧急避险而判定不负刑事的案件是比较少见的,这和一般的醉驾入刑的观念看似相悖,但是从整体上来说,这个判决结果是符合刑法规定的,且更多体现了紧急避险制度的价值功能。”于冲说。

他进一步解释说,陈某的妻子出现严重的症状,情况紧急,并且120已回复不能及时派车,也没有其他人可以驾驶汽车,在当时的情况之下,陈某已经穷尽所有可能手段,而且陈某驾驶汽车的时间是在凌晨,这个时间段路上的汽车数量相对较少,陈某驾驶机动车对其他车辆的影响较小,事实上最终也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其他严重后果。

“虽然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在一般程度上要重于特定单个人的安全,但是以损害轻微的公共安全而保护特定个人生命安全应当处于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因而对其适用紧急避险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符合现行刑法条文的规定的,不存在逃避醉驾处罚的问题。”于冲说。

李鹏辉也认为,这起案件有罕见的特殊性,更多体现的是法律的谦抑和温情。

当然也有专家对此表示担忧。

“需要指出的是,只有拒绝酒后驾驶,才能确保绝对安全。”陈光华说,“陈某的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仅仅是因紧急避险才免于承担其醉驾和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退一步讲,假如其送妻到医院的过程中发生了较大的交通事故,造成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害远大于其保全妻子生命的合法利益,则可能会因避险过度等法律评价承担法律责任。”

应对突发危机需要合理合法

近年来,随着醉驾逐渐减少,刑法处罚的必要性降低,各地也在不断地缩小刑法对醉驾的打击面。例如,对于初犯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一般不予刑事处罚。有专家指出,醉驾一律入刑在起到最大化威慑作用的同时,这种“一刀切”的做法,从理论和实践来看也面临很多问题。在理论上,和《刑法》总则第十三条有矛盾,既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那么醉驾也不应该例外;在实践中,对醉驾行为人的缓刑等刑罚适用,各地执行不一、有失平等,同时还存在司法资源被占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明确,“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可见,醉驾目前已不再一律入刑,与现行相关法律条款并不冲突。但从指导意见的要求来看,醉驾完全不入刑也很难,所以公众应该可以放心,法院在适用中对‘紧急避险’的认定也会非常慎重、从严把握,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才会从宽处理。”李鹏辉说。

这起案件,法律基于温情和谦抑,在制度之上给陈某的应急处置一个免刑的空间。法院的判决正是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贯彻执行。“有句法律格言为‘应急时无法律’,讲的就是在紧急状态下,可以实施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所禁止实施的某种行为,以避免紧急状态所带来的危险。”李鹏辉具体讲道,正如救援人员在一线处置时,面对非常规的突发事件,如果仍遵循法律行事,可能会招致灾难性后果,只得以“形式违法”获取解决之道,这个时候就需要对这种形式上违法而实质上正当行为,提供足够的制度空间。

“情理法总是存在着永恒的冲突,所以最重要的不是要给出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固定答案,而是在面对具体的情况时灵活处理,既要维护社会整体秩序的稳定,也要注重维护每一个公民的个人权利。”于冲认为。

这起案例也暴露出,群众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会遇到暂时求助不得的情况。对此,专家认为,相关部门应该完善紧急救助服务,来帮助群众及时应对生活中的紧急事件。

“一直以来,由于各方面原因,紧急救助力量不足是我国应急领域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从现实角度看,我认为一方面要加强各类救助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应组建能够保证覆盖绝大部分地区的救助队伍,提高服务民众的水平和能力;另一方面要善于整合现有力量和资源,分属在公安、应急管理、卫生等不同部门的力量,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司其职,加强信息共享和联防联动,提高人员使用效率。”李鹏辉说。

于冲认为,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力求做到有法可依。“由于我国的行政部门众多,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存在一定的交叉和模糊不清的地方,因而必须制定相应切实有效的书面规则,对部门之间的权责进行明确,以防在紧急事件发生时,各部门因为协调的问题而耽误宝贵的救助时间。”于冲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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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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