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后广州市高空抛物首案宣判 致人伤残判赔9万余元

2021-01-08 10:12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

本报综合消息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成为“城市上空之痛”。14日,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庾某某诉被告黄某某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该案是民法典施行后广州宣判的首个相关案例。

2019526日下午,庾某某在自家小区花园内散步时,一矿泉水瓶从高空抛下落到庾某某身旁,导致其受到惊吓后摔倒,随即被送入医院治疗。

次日,庾某某通过查看监控,确认矿泉水瓶系黄某某家小孩从35楼阳台抛下,随后当事双方签订了一份确认书。协议签订后,黄某某向庾某某支付了1万元作为赔偿。

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庾某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伤残是526日受伤导致的。庾某某以黄某某除已支付1万元外未再支付其他赔偿款为由,向越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水瓶惊吓摔倒受伤,虽未直接砸中原告,但由于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导致原告受惊吓倒地受伤致残,后果与高空抛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

合议庭经评议后,当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从今年1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把对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了全新的高度,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厘定,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作出了规定。除了民事责任,如果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刚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进一步规定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责任人需要付出更高的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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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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