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12-08-16 13:43来源: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安委办〔20123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以下简称《意见》)。为深入学习领会和宣传贯彻《意见》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领会《意见》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意见》是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部纲领性文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对“十二五”时期乃至更长一个时期的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领会《意见》对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努力推动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准确把握《意见》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

《意见》涵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驾驶人培训考试、车辆安全监管、道路安全保障、安全执法、宣传教育、事故责任追究和组织保障等多个方面,还着重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措施。《意见》既有政策措施,又有制度保障,既总结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也借鉴了从事故中需要吸取的深刻教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贯彻《意见》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学习领会精神实质。要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短信、挂图等多种途径,强化宣传教育,做到广播有声音、电视有专题、报纸有图片、网络有信息,每日有内容、每周有专题,做到运输企业全覆盖、驾驶人全覆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全覆盖、所有交通参与者全覆盖,大幅提高全社会尤其是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强化驾驶人安全技能,进一步落实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各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三、细化相关工作措施,确保《意见》要求落到实处

《意见》在总结近年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研究推动将客货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行为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设立“全国交通安全日”,加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等各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细化落实。

一是抓紧细化《意见》各项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落实《意见》的责任分工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要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督管理和行业安全准入;要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提高车辆生产技术标准和公路建设标准,严格路面执法,实施更加有效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相互配套、有机衔接、推动落实的工作机制;要强化综合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源头治本。

二是各方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负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意见》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切实改进安全监管的手段和方法,充分发挥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等议事协调机构及相关机制的作用,注重协调配合,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工作联动、数据共享、联合执法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合力,彻底堵塞各种监督管理漏洞,确保取得实效。

三是加强督促检查。地方各级安委会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与当前工作结合起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格督导检查,并及时掌握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于2012年底组织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意见》情况进行督查。

请各省级安委会于 9 30 日前 将学习宣传《意见》精神及相关重点工作责任分工和落实情况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2 8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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