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常态化做好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工作,强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和引领作用,压紧压实执法检查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提升严格规范执法质效,新疆应急管理厅近日公布2026年第二批涉及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案双罚”、涉嫌重大事故隐患违法以及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6起典型违法案例。
一、吐鲁番市鄯善县某矿业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管理规定行政处罚案
【违法行为】2026年4月20日,吐鲁番市鄯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矿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固废综合处理项目冰铜、粗铜生产线涉及金属冶炼工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29-A项裁量,依法责令停止建设,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其主要负责人何某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昌吉州吉木萨尔县新疆某科技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行政处罚案
【违法行为】2026年1月15日,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应急管理局收到昌吉州应急管理局移交的关于新疆某科技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2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1.企业喷漆间使用非水性漆,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
2.企业实际负责人张某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也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2条线索问题均属实,第1条线索问题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七项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46-A项裁量,依法责令限期消除,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主要负责人张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1-A项裁量,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张某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喀什地区莎车县某塑业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案
【违法行为】2026年2月10日,喀什地区莎车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塑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1.颗粒机传动装置、接线盒等部位无防护罩;2.未与承租单位新疆某智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处罚情况】该公司第1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46-A项裁量,依法责令立即消除,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第2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58-A项裁量,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其主要负责人艾某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其主要负责人艾某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昌吉州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铝业有限公司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违法行为】2026年1月25日,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收到昌吉州应急管理局移交的关于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铝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该公司铝棒车间倾动式熔铝炉(4#)炉基区放置天然气燃烧装置冷凝水排污集水桶,桶内装有积水,存在熔融金属遇水爆炸的重大安全风险。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线索问题属实,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46-A项裁量,依法责令立即消除,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阿克苏地区新和县某塑料加工有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行政处罚案
【违法行为】2026年3月12日,阿克苏地区应急管理局同新和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塑料加工有限公司合并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承包商新和县某塑业有限公司、阿克苏某节水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58-B项裁量,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其主要负责人肉某处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昌吉州阜康市某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行政处罚案
【违法行为】2026年3月31日,昌吉州阜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1.高压35kV供配电站后台监控报警设施声音关闭;2.分级输送10米平台,爆炸危险区域破碎机电动机防爆等级为ExIIB T4 Gb,与安全设施设计该区域划分为22区电气设备防爆等级ExIIIB T3 Ga不相符;3.三级重大危险源氯乙烯罐区储罐液位计数量不满足应设置3套液位连续检测仪表的规范要求;4.分级输送破碎机控制柜顶部微差压表指针显示“0”刻度,柜内与外界无压差未建立正压,与正压防爆电气控制柜的设计标准不相符;5.三级重大危险源双氧水罐区调配罐进出口未设置远控开关阀;6.操作人员在工作液罐区和氢压机房使用非防爆手机。
【处罚情况】该公司第1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0-A项裁量,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第2、3、4、5、6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38-C项裁量,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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