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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3 09:53来源:办公厅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1921号建议的答复

应急建函〔20195

粟琼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民间义务救援队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交通运输部、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政府购买服务、增设应急救援险种和“量身定制”意外险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应急力量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内容、机制、资金和绩效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我部正在研究制定《事故灾害抢险救援费用核算与补偿办法》,拟对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灾害救援发生的物资和装备损耗、人员、交通等费用,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偿。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对参与救援行动且取得良好救援效果的社会应急力量给予资金奖励。针对保险保障问题,银保监会拟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结合社会应急力量实际情况,开发有针对性的意外保险产品,分担社会应急力量在参加抢险救援时面临的风险。同时,我部也正在研究政府部门征用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时的相关保险问题。

二、关于强化社会应急力量公路通行服务保障的问题。为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减轻往返通行费给社会应急力量增加的额外经济负担,交通运输部和我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社会力量车辆跨省抢险救灾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3号),明确了社会力量车辆按规定参加跨省抢险救灾时可以免费通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组织沿线公路收费站免收车辆通行费,并在服务区做好优先加油、加水、餐饮、住宿、车辆维修等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为实现统一快速办理社会应急力量公路通行事项,我部还开发运行了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网上申报系统;印发了《关于推动建立社会力量车辆参加抢险救灾公路免费通行长效机制的通知》(应急厅〔20197号),要求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推动建立参加抢险救灾社会力量车辆在本省域内免费快速通行的长效机制。下一步,我部将联合交通运输部继续指导各地做好抢险救灾社会力量车辆免费通行服务保障工作。

三、关于健全社会应急力量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我部正在研究起草《应急救援队伍条例(草案)》,拟对社会应急力量训练演练、税费减免、费用补偿、表彰奖励等作出系统性规定,目前正在征求各地区和相关部门意见。我部正会同民政部起草《关于完善社会组织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拟建立完善社会组织自身管理、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常态减灾、开展能力分类分级测评等工作机制,提出按照效率优先、就近就便的原则,统筹协调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应急救援。

四、关于搭建社会应急力量协作服务平台的问题。社会应急力量在各类灾害事故应急处置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要真正用好这支力量,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为社会应急力量搭建协作服务平台十分必要。我部联合民政部、共青团中央、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了全国首届社会应急力量技能竞赛,30个省(区、市)的333支社会应急力量2600余人参与,其中,27支队伍参加了全国决赛,为社会应急力量提供了展示实战能力的平台。为建立社会应急力量服务平台,我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国社会应急力量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19381号),摸清全国社会应急力量人数、专业特长、区域分布等情况;同时,在全国选择2-3支优秀社会应急力量开展能力分类分级测评试点,推动社会应急力量能力建设走规范化、标准化路子。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搭建训练演练平台,支持引导社会应急力量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联合演练或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业务培训;建立社会应急力量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智能匹配灾区需求与社会应急力量能力特长,提高社会应急力量救援响应效率。

五、关于加大社会应急力量宣传力度的问题。我部高度重视社会应急力量的宣传引导,协调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报道社会应急力量,宣传党和政府在支持引导社会应急力量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具体措施。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加大社会应急力量的正面宣传力度。一是宣传好党和国家关于支持社会应急力量规范有序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使社会应急力量组织者参与者及时全面了解政策法规,清晰厘定自身法律权利、义务和责任边界,规范自身组织管理,依法合规参与救援。二是大力宣传表现优秀的社会应急力量,积极报道应急救援中涌现出来的英雄人物和先进典型,提升社会公众对社会应急力量的认同感和信任感。三是加强对社会公众关注的有关规章制度、服务保障措施等热点难点的解疑释惑,同时向公众宣传应急知识和技能,提高全社会自救互救技能和水平。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发展的建议很有参考价值,对推进这项工作很有帮助。感谢您对应急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应急管理部

20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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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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