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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599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3/2021-00233 发文字号: 应急建函〔2021〕134号 发文单位: 应急管理部
所属机构: 主题分类: 相关其他 公文种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29日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12日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2599号建议的答复

应急建函〔2021〕134号

 

王一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矿业生产领域重大事故救援处置流程统一标准(规范)的建议收悉,经商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应急管理部高度重视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积极推进矿山事故救援处置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了较为健全的救援处置规范标准,形成了国家、地方和企业三级矿山救援队伍体系,矿山救援队伍建设总体成效显著。

一、关于加快完善矿业重大事故预防制度标准化建设

矿山法规标准体系较为完善。形成了由《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18部法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19部行政法规组成的矿山安全法规体系。在煤矿领域,形成了由《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33部部门规章、1500多项国家和行业标准组成的煤矿安全规章标准体系;在非煤矿山领域,形成由《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7部部门规章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2个强制性国家标准为统领、60项国家和行业标准组成的非煤矿山安全规章标准体系。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险方面,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原保监会、财政部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联合银保监会,推动保险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开展矿山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建设,扩大保险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预防费的适用范围。

下一步,以有效防范和化解矿山重大安全风险为着力点,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标准规范,积极构建风险隐患双重预防机制;深入推进安责险在规范事故预防服务,积极构建“互联网+安责险事故预防”新模式。

二、关于加快完善矿业重大事故救援制度标准化建设

以《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为统领,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矿山事故救援制度标准体系。

(一)在救援信息上报方面。依托“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建立了从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属相关单位到应急管理部的救援信息报告机制;印发《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救援信息直报办法》,规范救援信息报告程序和内容。

(二)在救援物资储备方面。在国家层面,投资25.9亿元,为38支国家矿山救援队配备了6311台(套)救援装备物资;并在北京、山东淄博、甘肃张掖、贵州贵阳建设了4个区域救援物资装备储备库。在地方政府和企业层面,目前还尚未建立严格规范的救援物资储备标准,物资储备的数量、种类、及时性和有效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在救援队伍建设方面。建成了国家、地方和企业三级矿山救援队伍体系,建设了423支、29511人的专职救援队伍,分布于全国各产矿地区和重点企业。建立了较为健全的规范标准,出台《矿山救护规程》《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管理办法》《中国矿山救援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矿山救援队伍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规范了矿山事故救援,强化了救援队伍管理和标准化建设。

(四)在救援信息发布方面。近年来,各地政府高度重视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我国新闻发布制度有关规定,均建立了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制度。目前事故救援信息发布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二是通过政府网站及主流媒体;三是通过新闻媒体采访有关人员。总的来看,事发地人民政府救援信息发布的及时性、规范性和准确性不断提高,但仍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下一步,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和救援物资储备标准,推动救援物资储备规范、科学、实用、先进和有效;充分借鉴德国联邦技术救援署和其他国家标准化建设经验,深入推进救援队伍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进一步加强救援信息发布制度建设,健全完善政府、媒体、企业三方信息联动机制,不断提高信息发布水平。

三、关于加快完善矿业重大事故善后处置制度标准化建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矿山重大事故善后处置中的遇难者家属安抚、责任处理等工作由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负责;关于事故善后处置中的救援补偿问题,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救援队伍参加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无力承担的,由有关政府协调解决。近几年,应急管理部加大了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补偿力度,对部直接调动参加救援工作的队伍和物质装备生产储备单位都给予了相应的经济补偿。同时积极协调、推动地方政府做好救援补偿工作。目前,事故救援补偿明显好转,近两年来参加事故救援的队伍基本能够得到经济补偿。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及时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多年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高度重视举报奖励和定期回访制度建设,先后出台了《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99号)、《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和《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矿安〔2021〕47号)等制度,进一步规范了举报奖励标准,对定期回访举报人领奖等情况提出了明确要求。

下一步,我部将研究建立应急救援经济补偿办法,明确责任、标准、程序和规则,推动救援补偿得到全面落实;进一步推动地方政府规范善后处置流程,明确事故善后处置相关单位工作职责,遇难者家属经济补偿、责任追究、教训总结、整改监督等各项标准。

您的提案对提升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将在已有工作基础上,持续推进矿山事故救援处置规范化、标准化,切实履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重要使命。

感谢您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应急管理部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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