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9296号建议的答复
安监总建函〔2017〕8号
金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转变政府职能作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关键,多次作出部署并提出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为重点,着力推进安全监管部门管理方式创新和“放管服”工作,先后于2013年5月取消了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2015年2月取消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同时,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全国安全培训工作的专项监督检查,要求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把安全培训列入日常执法检查重要内容和年度执法计划,每年至少开展2次安全培训专项执法,将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情况、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掌握情况作为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坚持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计算机考试的原则,由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别组织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开发了考试成绩查询系统,实现了证书信息联网查询,方便监管监察部门查核和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等查询。推动“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网络学院试运行,进一步拓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主学习的渠道。
您提出的“将多证合一,只持一个安全健康管理证”的建议很有针对性。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进一步修改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发布,将原来需先对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改为先任职后再进行考核,取消了安全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第四条明确,要推进安全培训与职业卫生培训一体化,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等行业领域实行安全与职业卫生统一培训、统一考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安健〔2017〕74号)要求:推进宣传及教育培训一体化。整合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教材、大纲,实施同步培训考核。按照职责分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中央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工作,目前已经实现了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与职业卫生统一考核,考核合格后,只发放一个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不存在为同一人员发放多个安全合格证的现象。对您反映的情况,我们已向贵州省安监局进行了解,目前贵州省安监局负责发放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及职业卫生培训合格证等2个证件,并计划于2017年7月正式推行煤矿安全培训与职业卫生统一培训、统一考核,发放一个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下一步也将在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等行业领域推进实行。但在部分市县还存在着您所提到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多头培训、多头发证的现象,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安全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完善。
关于再教育培训周期的问题,您已经列举了有关部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文件的要求,这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是防止“三违”行为、降低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一项源头性、根本性举措。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按照上述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负责,各生产经营单位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状况,选择合适的培训时间自主组织或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再培训。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再培训不仅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也包括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专门培训以及国家最新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等内容。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关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的规定,符合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发展形势的需要和实际,每年对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再教育也是必要的。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调研,对各地区落实《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规章和文件要求,实行“多证合一”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促各地依法依规完善培训及考核发证工作。
感谢您提出宝贵意见,欢迎您持续关注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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