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救援力量

关于印发《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2007-08-19 16:08来源:卫生应急办公室

关于印发《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卫应急发[2007]2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以下简称高温中暑事件),指导和规范高温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卫生部与中国气象局联合编制了《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按照预案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该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预案或工作方案,做好辖区内高温中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二、各地气象部门要根据上级气象部门的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指导产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高温中暑气象等级,并适时向社会发布预报和高温中暑防范提示。

三、各地卫生部门要自200781日起认真做好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并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系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子系统中的“其它公共卫生事件”一项报告高温中暑病例。

四、各地卫生部门要认真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和各类因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五、各地卫生、气象部门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高温中暑以及其它与高温中暑气象条件密切相关疾病的防治知识。一旦发生高温中暑事件,要及时、有效地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卫生部  

中国气象局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责任编辑:李振营

相关链接

  • 国务院部门网站
  • 相关链接
  • 省应急厅(局)
  • 有关媒体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航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核安全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中国气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信访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移民管理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公园管理局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档案局 国家保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