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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4/2026-00010 发文字号: 国防减救办发〔2026〕5号 发文单位: 其他
所属机构: 救灾和物资保障司 主题分类: 救灾和物资保障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6年05月08日 发布日期: 2026年05月09日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

《关于切实做好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管理

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防减救办发2026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各地规范有序做好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工作,提升灾害救助水平,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制定了《关于切实做好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658

 

关于切实做好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

工作的指导意见

 

受灾群众集中安置是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重要内容,主要由政府帮助解决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受灾群众在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方面的临时困难。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各地规范有序做好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工作,提升灾害救助水平,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精神,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顺应灾害救助工作新形势、新任务和受灾群众新需求、新期待,强化政策资源统筹,提升管理服务能力,切实保障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有效落实人员管理、安全管控、物资保障、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措施,确保受灾地区人心安定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加强集中安置准备工作

(一)掌握安置场所底数。加强调查摸底,制定集中安置点信息清单,明确地点、数量、类型等,动态更新并纳入有关信息平台。结合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前规划适宜搭建帐篷区,充分发挥存量资源优势,鼓励将学校、体育场馆、村(居)委会、宾馆、养老机构等基础条件较好的公共场所纳入集中安置点范围。加强分类管理,明确管理人员,提前设置标识指示牌、应急疏散路线图等,确保实现时快速转换、投入使用。

(二)加强物资前置储备。鼓励加强实物储备,推动将活动板房、帐篷、折叠床、棉被、夏凉被等常用安置类物资向多灾易灾乡镇(街道)、村(社区)下沉前置,强化物资前置的协同联动,确保高效调运并及时用于集中安置点。引导开展协议储备、产能储备、社会储备、云仓储等多元储备模式,并积极将资源向基层集中安置点倾斜。健全集中安置物资快速调拨投送、跨区域协同保障、政协同保障等机制。

(三)细化转移安置方案。落实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明确转移安置工作总体要求和具体内容。细化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方案,实行责任包保,明确对象群体、转移路线、安置方式等,对失能半失能老人、重病重残人员、孕妇、婴幼儿等行动不便人员落实“一对一”方案。加强救助政策普及、人员组织引导、帐篷板房搭设、救灾物资分发、急救知识技能等方面日常培训,积极开展经常性演练活动。

(四)及时启动集中安置。根据灾害风险研判情况,提前组织启动集中安置工作,设置领导机构和必要的专项工作组,明确安置点管理制度和要求,加强统筹部署,明确责任分工。迅速开放各类集中安置点,落实管理人员、物资等配备,加强值班值守,有序引导受灾群众进入集中安置点。

三、加强基本生活保障

(五)满足基本餐饮需求。及时向集中安置的受灾群众提供食品、生活饮用水等,确保基本生活需求。具备条件的,通过集中加工制作、配送餐食等方式,保证受灾群众能吃上热饭、热菜。合理搭配餐食,保证营养需要,充分考虑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员需要,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对于设置食品加工制作场所的,遵守食品安全相关制度规定,确保加工作业环境卫生整洁。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设置开水供应点,满足受灾群众基本用水需要。

(六)加强生活物资供应。根据灾区气候条件、安置场所环境等实际,及时向受灾群众提供适合需求的被服类物资,保证安置群众拥有适合当地气候条件的衣物,配备必要的降温或采暖设施,并提供必要生活用品及妇女和婴幼儿用品等。密切关注妇女、婴幼儿、老人、伤病员以及监护缺失的困境儿童等特殊人员,及时了解受灾群众困难和需求,积极满足其合理的个性化需要。

(七)完善临时居住条件。集中安置场所原则上安排在安全的固定场所,因地震等不适宜在室内安置或无安全固定场所使用时,可搭建帐篷或活动板房。群众住宿应安排床位,根据需要配备发放折叠床和被褥。原则上按照家庭(户)安置,未按家庭(户)安置的,男女尽量分开安排,对于伤病员、老人、婴幼儿给予重点保障。住所设施应具备基本卫生条件,满足安置人员如厕、盥洗、沐浴等需求。

(八)加强医疗救治服务。安置点应设置医疗室(点),具备基本医疗服务能力,配备医护人员、常用药品和医疗器械,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确保受灾群众有病得到及时医治。对于高龄老人、卧床病人等特殊人员,加强健康监测、重点看护和巡诊服务,随时防范应对突发疾病情况。对于突发疾病的安置人员,及时协调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救治。组织做好健康知识宣传等工作。

四、落实管理服务措施

(九)落实人员管理措施。加强集中安置点人员出入动态管理,实行人员进出登记造册制度,明确日常进出时间、外出区域范围等相关要求,严防人员擅自返家遭遇次生衍生灾害;对转为投亲靠友进行分散安置的,及时注明去处,确保实时掌握人员底数及变化情况。加强日常治安管理,科学部署警力开展治安巡查,及时调解矛盾纠纷,维护集中安置场所治安秩序。灾情稳定且具备条件时,及时组织受灾群众返家,稳步有序调整或撤除集中安置点,启用学校作为集中安置点的,提前做好开学过渡衔接工作;针对暂时无法复课的,建立临时学校,为学生创造临时受教育条件。

(十)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加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对集中安置点的楼房建筑、管道电路等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和事故发生。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安排专人每日进行消防安全巡查检查,重点加大对使用明火及大功率电器、私拉电线充电、室内吸烟等行为的日常检查力度,严防火灾。在集中安置点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技能、消防安全常识及消防设施使用等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规范设置人员疏散、功能分区等相关标识,增强受灾群众自我防范意识,提升自救互救能力。

(十一)落实物资保障措施。健全救灾物资接收、发放和回收制度,明确相关要求和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安排专人对接跟进。合理评估集中安置点规模,及时摸底实际物资需求,科学有序做好物资接收、调配、发放工作,防止物资超配、囤积、沉淀不用等,对暂未发放使用的物资,实行定点存放、分类码放,落实防火、防盗、防潮、防污染等措施。加强对集中安置点物资规范管理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跟进调度,掌握物资发放动向,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发放。安置点撤除后,对帐篷、折叠床、折叠桌椅等可重复使用的物资,全面开展回收、整理、清洗、消毒、检测和维修等工作经检验合格后登记入库、循环利用,对不能继续使用的按规定申请报废,防止造成资源浪费。

(十二)落实卫生防疫措施。加强集中安置点环境卫生管理,积极动员受灾群众开展安置点清扫、内务管理等,确保整体环境干净整洁。做好集中安置点生活饮用水监测、食源性疾病监测等相关工作,规范垃圾集中收集、堆放及清理工作,组织专人每日对居住空间、用餐场所、公共活动区等进行消杀,落实人员健康监测、体温测量等防疫措施,加强传染病防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严防大灾之后有大疫。

(十三)落实心理援助措施。积极开展心理咨询与疏导等服务,组织专业人员、志愿者等对受灾群众开展必要的心理咨询和疏导,重点做好因灾遇难人员家属心理抚慰,帮助疏导负面情绪,缓解心理压力。鼓励开展健康向上、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受灾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及时通报灾害救助工作进展成效,加强救助政策宣传解读,做好沟通解释,稳定群众救助预期。密切关注有关舆情信息和群众诉求反映,主动回应受灾群众关切,教育引导其不信谣、不传谣。

五、加强组织实施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保障。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自觉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落实为基层减负部署要求,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安置救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健全工作组织体系,压实主体责任,因地制宜抓好落实,重大灾害发生后,迅速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及若干工作小组,建立包保联系机制,细化任务分工,并及时公布。根据本地实际,及时足额安排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合理保障集中安置工作资金需求。适时主动向社会通报受灾群众安置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主流媒体深入宣传报道工作进展和成效,强化舆情引导和管理,依法依规处置“炒热点”“造谣言”“蹭流量”等不良行为,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五)强化部门协同。受灾地区各相关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健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工作,会同财政等部门协调落实救灾款物支持;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学校作为安置点,并统筹做好师生管理服务和教学活动等;公安部门负责安置点治安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慈善组织做好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及民政服务机构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应急通信服务保障;自然资源、地震等部门负责指导安置点选址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板房安置区建设有关工作;社会工作部门负责指导社会工作者等力量参与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安置点医疗诊治和受灾群众心理援助等;疾控部门负责指导安置点卫生防疫、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食源性和水源性疾病监测防控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置点的价格和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安置点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根据物资动用指令及时调运相关物资;红十字会负责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参与救灾捐赠物资接收、发放。其他各相关部门要主动靠前,履职尽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街道)依法依规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及时发放上级下拨的救助经费和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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