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意见》精神,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通知》,明确将部分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权委托至乡镇(街道),以充实基层消防执法力量,提升基层消防监管效能。
为破解基层消防监管力量薄弱的难题,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积极谋划,会同省司法厅等相关部门,深入各地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征求吸收14个市州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形成了关于开展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通知和委托事项指导目录(送审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最终正式印发文件。
《通知》规定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应遵循“自下而上、自愿申报、审慎推进、闭环管理”原则,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作为委托行政机关,委托乡镇(街道)以消防救援机构名义开展消防执法工作。《通知》将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堵塞消防通道、损坏消防设施等常见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纳入委托执法范畴,共明确10项具体委托执法事项。受委托的乡镇(街道)需选配2名以上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且有执法经历的人员,经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履职,执法范围覆盖辖区内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乡镇(街道)可自主向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承接执法事项,经县级消防救援机构与司法行政部门联合评估合格后,签订委托协议并完成备案公示。
《通知》明确了相关配套工作机制。落实培训指导机制,市、县两级消防救援机构应每年组织执法业务培训,提升基层执法人员专业能力;落实协同配合机制,受委托乡镇(街道)需制定年度消防检查计划并备案,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超频次执法;落实评估调整机制,县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定期评估执法承接情况,对不适宜委托的事项及时收回;落实执法监督机制,受委托乡镇(街道)开展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应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同步录入相关文书,严禁体外循环,县级消防救援机构通过案卷评查、执法回访强化执法监督。
此次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开展,将推动基层消防监管力量下沉,实现消防监管“最后一公里”有效落地,为全省城乡消防安全筑牢基层治理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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