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同意,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印发《西双版纳州自然灾害灾情报送规定》,就全州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报送工作作出规范。
《规定》适用于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洪涝、干旱、台风、风雹、低温冷冻、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各类自然灾害的灾情统计报送工作。灾情报送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统筹本行政区域灾情报送工作,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气象、林草、通信、电力等涉灾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提供本行业灾情核定数据。
灾情报送执行“三级流程”:初报。灾害发生后,乡镇、街道灾害信息员第一时间核实初步情况,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基础信息,不得迟报瞒报。续报。灾情稳定前,各县(市)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日动态更新受灾人口、转移安置、险情处置等核心数据;干旱灾害按规定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核报。灾情基本稳定后,由县级层面完成全面核查,形成最终核定灾情数据上报。
《规定》要求,核报前必须完成行业部门对接核定程序,未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损失数据不得作为正式核报数据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核报前要组织涉灾部门开展灾情核定,逐一核对各行业核定数据,确保数据口径统一、逻辑一致,避免重复统计、错统漏统。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报送已知基础情况,后续边核边报,不得以尚未完成核定为由拖延报送。
根据《规定》,州应急管理局将不定期对各县(市)灾情报送工作开展抽查,对未按规定完成部门核定程序、数据严重失实、迟报瞒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