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地方应急

广西应急管理厅公布3起工贸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典型执法案例

2026-09-01 12:21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为扎实推进工贸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公布3起典型执法案例,警示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强化安全法治意识,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案例一:南宁某木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案

2026年6月29日,南宁市西乡塘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南宁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木板胶合区域木粉尘除尘器采取正压吹送粉尘方式未采取防范点燃源措施,使用非粉尘防爆型电机,且电源线路未使用防爆型护管布放。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46条的规定,南宁市西乡塘区应急管理局于2026年7月31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调查中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存在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1条的规定,南宁市西乡塘区应急管理局于2026年7月31日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广西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20区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设备违法行为案

2026年4月24日,贵港市桂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广西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20区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设备。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38条的规定,贵港市桂平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调查中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存在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1条的规定,贵港市桂平市应急管理局对其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砂光机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火花探测消除装置)未正常运行等案

2026年6月5日,河池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砂光机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场所地面积尘严重,收集砂光机木质粉尘的砂光机除尘系统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喷淋水管阀门处于关闭状态、干式除尘器的锁气卸灰装置处于关闭状态,除尘器箱体未采用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及其他2项涉嫌违法行为。

该公司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46条、第211条、第38条的规定,河池市应急管理局于2026年7月22日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作出合并罚款人民币7.8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的行政处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责任编辑:李静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