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1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件进行终审裁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判处路某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分别加处罚金。
2023年9月20日,邓某、路某在毕节市纳雍县居仁街道一民房门口卸载烟花爆竹时,被纳雍县应急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缴获烟花爆竹共计1526件。纳雍县应急局将案件依法移交县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经查,邓某2019年遂开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2023年2月,邓某邀约路某共同经营烟花爆竹生意,从湖南省、江西省等上游厂家购进烟花爆竹,为躲避相关部门的查处,邓某、路某便在纳雍县居仁街道王家村灯塔组租赁两间民房用于存放烟花爆竹,再转运至六盘水市等周边辖区批发销售。
邓某、路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采购和销售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2026年6月30日,纳雍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路某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被告人路某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8月20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烟花爆竹属国家特许经营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切勿心存侥幸、贪图私利无证购销、储存转运,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必将付出身陷囹圄的沉重代价。广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守法经营,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举报,共同筑牢烟花爆竹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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