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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布4起“以案释法”行刑衔接典型案例

2026-06-12 09:32来源: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强化安全生产行刑衔接,依法从严惩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犯罪行为,牢牢守住安全发展底线,江西省应急管理厅近日集中公布4起全省各地办理的行刑衔接典型案例,切实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

案例一

2024年11月14日,赣州市某县应急管理局在辖区内开展安全生产排查时,发现某商贸行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制品。经调查,该商贸行老板钟某先后从广东省某地购买了价值54万余元的烟花爆竹制品并违法销售,非法获利16万余元。当日,该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县公安局处理,并联合公安机关在钟某经营的商贸行以及其老家自建房2处库房内查获尚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制品共计3000余箱。2025年10月9日,该县人民法院认定钟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9.5万元。钟某提出上诉,2026年1月21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二

2024年6月22日,接群众举报,吉安市应急管理局经调查核实,某铁矿于2022年7月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30万元。事故发生后,该矿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构成事故瞒报。2025年12月,经人民法院审理,该起瞒报事故中的10名责任人均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该矿主要负责人刘某某、实际履行安全副矿长职责的姚某某、设备管理科负责人李某某、技术负责人陈某某、生产副总傅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报安全事故罪,依法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四年;铁矿铲运承包人简某某、带班组长张某某、后勤工作人员邱某某犯不报安全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缓刑一年。丧葬用品个体户张某某、殡仪馆日常工作负责人黄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三

2025年12月9日,九江市某县应急管理局在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非法生产医药中间体4-(2,2-二氯环丙基)苯酚乙酸酯。经委托专业机构风险分析,该生产过程涉及烷基化工艺和氧化工艺两类危险化工工艺,且该工艺物料危险性高、反应步骤复杂、安全风险等级为重大风险,存在火灾、爆炸、中毒、灼伤等重大伤亡后果,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该县应急管理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县公安局处理。2026年6月5日,该县人民法院认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朱某某、技术负责人林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案例四

2026年1月28日,南昌市某县应急管理局在辖区的两处民房内查获非法存放的15个品类共计434箱烟花爆竹制品。经委托第三方评估及检验检测机构对该烟花爆竹非法储存点及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鉴定,两处储存点位均不具备烟花爆竹安全储存条件,所检样品药物为烟火药,具有燃烧爆炸性质,共含有黑火药94.52千克、烟火药259.96千克。经模拟测算,其发生爆炸范围将殃及周边民居,存在诱发伤亡事故的重大现实安全风险。2026年2月6日,该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县公安局处理。2026年5月21日,县人民法院认定非法存放烟花爆竹制品的所有者应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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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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