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天津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联合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明确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压实保险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责任,加强被投保企业权益保障,规范理赔程序与赔付责任,强化第三方参与安全生产社会治理和风险防控,助力企业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强化刚性投入和服务质效,夯实事故预防基础。《实施办法》规定保险机构须按不高于实际收取保费的21%投入事故预防费用,到2028年投入比例达到20%;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必须开展首次服务,大额保单每年至少服务2次,小额保单至少服务1次。费用实行专项预算、据实支出,不得挤占挪用,技术服务人员的差旅费用自行承担。确保事故预防费用刚性投入与预防服务质效,助力企业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强化专业深耕和内控管理,倒逼保险机构提质增效。《实施办法》要求保险机构明确负责安责险及事故预防服务工作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保险和安全生产专业知识,每年至少接受1次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服务工作责任制和投诉处理、评价考核等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完善内部控制。推动保险机构建立专业化管理团队与规范化内控体系,促使其从粗放管理向专业管理转变。
强化三方共治和评估公示,构建多元监督新局面。《实施办法》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保险机构、社会组织等建立三方合作机制,由合作方落实办公经费保障,强化事故预防服务的自主管理和自我约束。同时,主管部门将研究制定事故预防服务评估办法,定期对保险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估,形成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筑牢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多元共治局面,推动保险机构全面提高事故预防服务能力。
强化严把资质和技术管控,筑牢专业服务根基。《实施办法》明确技术服务机构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与服务相匹配的资质、专业能力、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且人员数量、资质、实践经验必须与服务业务量匹配。受委托的机构不得再次转委托,确保服务链条清晰、责任可溯。与此同时,为防止“纸上服务”“虚假服务”,天津市依托市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要求技术服务机构使用专用APP开展服务,实现全程留痕、在线监测。有效防范虚假服务行为,确保事故预防服务真实、可溯、合规。
强化全面保障和快速理赔,构筑安责险权益保障。《实施办法》明确安责险的保障范围覆盖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衍生费用,有效降低企业的事故处置成本。保费可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严禁摊派给个人。在理赔环节构建“快速通道”,明确直接赔付规则,若企业怠于请求,受害者有权自行主张;企业未赔偿受害者的,保险机构不得先行向企业赔付。构建起保障范围全面、理赔程序高效的权益保护机制,切实减轻投保企业事故处置负担,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强化企业配合和包容免罚,形成安全治理正向激励。《实施办法》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及时整改隐患;对拒不配合的企业,保险机构须上报主管部门。明确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服务不属于行政检查,企业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消除的重大隐患,依法不予处罚。激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内生动力,形成“发现隐患—主动报告—积极整改—依法免罚”的良性循环。
《实施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发挥安责险在安全生产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事故预防服务提质增效,切实提升天津市安全生产社会治理能力,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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