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施行《青海省防灾避险人员转移若干规定》,明确“谁组织、转移谁、何时转、转何处、不擅返”等关键环节,进一步规范和强化防灾避险人员转移工作,有效应对暴雨、洪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风险。
《规定》根据人员转移工作的关联性,以转移前、转移中、转移后时间顺序为逻辑框架,共18条,主要对防灾避险人员转移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工作职责、转移准备、预案演练、监测预警、组织转移、保障措施、组织返回等方面作了规定。
明晰人员转移范围、原则和职责。对可能受到暴雨、洪涝、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威胁的人员,按照“县级部署、乡级组织、村级实施”原则,组织开展避险转移,明确县、乡级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职责。
规范人员转移准备工作。明确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隐患排查台账、摸清危险区人员底数。按照“谁组织、转移谁、何时转、转何处、不擅返”等关键环节,编制转移避险专项方案和村级“一页纸预案”,明确任务、规范流程,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避险转移演练,并做好相关物资、设施和避难场所等准备工作。
严格落实“叫应”“叫醒”机制。规定各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进一步提升监测预警能力,科学合理确定预警指标,按照预警“谁发布、谁叫应”原则,对发布的预警第一时间开展“叫应”“叫醒”工作。
突出人员转移的组织实施和临机处断,确保应转尽转、应转早转。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机构),根据预警信息,组织研判,下达避险转移动员令,乡镇、街道接到动员令后,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具体转移范围和人员,村级负责组织转移,并鼓励转移人员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主动避险。同时,赋予基层一线适当的临机处置权,遭遇突发性险情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可立即组织人员转移。
加强转移避险保障措施。鼓励危险区人员采取多种方式避险转移,明确转移安置经费来源,对单位和个人在防灾避险人员转移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加强防灾避险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主动避险转移意识。
下一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将着力推动《规定》落地见效,加大宣传解读力度,通过案例讲解、图文手册等通俗方式普及内容,提升公众知晓度与配合度;强化基层干部专项培训和实战演练,模拟险情提升转移组织、临机处置能力,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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