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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3起有限空间作业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25-06-28 10:31来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有限空间作业环境复杂多变,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引发中毒、窒息、爆炸等事故。为督促企业深刻吸取有限空间事故教训,持续强化有限空间作业风险防控,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3起有限空间作业行政处罚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

2025年6月16日,安丘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安丘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员工刘某某正在厂区咸菜腌制池从事出货作业。该企业已将咸菜腌制池辨识为有限空间,辨识出咸菜腌制池存在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正在进行的咸菜出货作业属于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等有限空间作业要求。经现场调查、询问相关人员,查实员工刘某某作业前未进行通风,也未检测有毒有害气体,直接进入咸菜腌制池进行出货作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二项,该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安丘市应急局依法对该企业立案调查。

以案普法:

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存在爆炸风险的,应当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措施,相关电气设施设备、照明灯具、应急救援装备等应当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作业前,应当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监护人员应当对通风、检测和必要的隔断、清除、置换等风险管控措施逐项进行检查,确认防护用品能够正常使用且作业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确保各项作业条件符合安全要求。有专业救援队伍的工贸企业,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情况。

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

安全提示:

有限空间作业要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通风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基础环节,主要目的是通过强制性持续通风设备置换空间内的有毒有害气体或可燃性粉尘,改善空气质量。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案例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2025年2月18日,菏泽市定陶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菏泽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设置一处气浮机污水处理池,用于收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因废水中含有机物、色素等有害物质,污水处理池中有机物发生发酵反应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执法人员查阅了该企业档案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查实该企业未对气浮机污水处理池进行辨识,也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菏泽市定陶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以案普法:

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鼓励工贸企业采用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提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安全提示: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作业,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有限空间作业属于高风险作业,并且具有隐蔽性,容易发生急性中毒、缺氧窒息事故,直接威胁到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案例三:未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的特点,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

2025年3月20日,临沂市河东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山东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使用电镀工艺,企业已将该电镀槽辨识为有限空间,但该企业未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临沂市河东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依法对该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以案普法:

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三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的特点,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并对相关用品、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或者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安全提示:

引发有限空间作业中毒风险的典型物质有:硫化氢、一氧化碳、苯和苯系物、氰化氢、磷化氢等。有限空间中有毒气体可能的来源包括:有限空间内存储的有毒物质的挥发,有机物分解产生的有毒气体,进行焊接、涂装等作业时产生的有毒气体,相连或相近设备、管道中有毒物质的泄漏等。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及救援时,为保护作业人员、救援人员的安全,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的特点,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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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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