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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2023年的福建省福州市因杜苏芮和海葵台风暴雨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但是按照各级文件落实过渡性救助的资格条件为:因灾房屋倒塌或者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等表述,虽然说上级下达了口头形式的政策解读,不再要求三无,以及《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表述:因灾房屋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回复重建的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失生活来源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生活救助,但是审计局仍然认为这三个条件必须都符合才能实施过渡性救助,导致我们非常被动,如果最终认定无依据,我们负责发放救助款的具体负责人员及相应的分管领导等都要受到严肃处理;恳请应急部领导给予相关过渡性救助明确的政策书面文件形式的确认。以免我们下降应急部门工作这么辛苦后续还要面临责任追究。以后还有纪委巡查各个地方都要面临这一个棘手的情况。 咨询时间:
2026-09-02
回复: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对于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可按程序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回复单位: 救灾和物资保障司 回复时间: 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