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名:*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510*
邮箱:532*
电话:199*
通讯地址:四川*
咨询:尊敬的领导,按照《矿山救援规程》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专职矿山救援队;规模较小、不具备建
立专职矿山救援队条件的,应当建立兼职矿山救援队,并与邻近的专职矿山救援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专职矿山救援队至服务矿山的行车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我们积极推进专兼职救援队伍建设,根据第十三条“兼职矿山救援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根据矿山生产规模、自然条件和灾害情况确定队伍规模,一般不少于2个小队,每个小队不少于9人”,我县矿山规模普遍较小,部分小型非煤露天矿山作业人数在10人以下,全员设置成兼职救援队员都不能满足18人的要求,问:一是鉴于露天矿山风险较为单一,主要是边坡风险,加之作业人员少,能否只配1个小队或根据矿山实际减少兼职救援人员配置?谢谢 咨询时间:
2025-10-31
回复:《矿山救援规程》明确要求“所有矿山都应当有矿山救援队为其服务”,对兼职矿山救援队建设做出规定,根据矿山生产规模、自然条件和灾害情况确定队伍规模,对人员数量提出一般性要求,应满足“设正、副队长和装备仪器管理人员,确保救援装备处于完好和备用状态”的规定。参照兼职队伍主要任务及日常管理要求,结合你县具体情况,可将规模较小的矿山全部作业人员设为兼职救援队员,首先满足“设正、副队长和装备仪器管理人员”要求,结合实际值班、备勤、休整安排配置小队数量和人员,确保落实“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及相关职责。回复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回复时间: 202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