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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九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二项规定,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必须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并没有规定一定要与有资质的矿山救援队签订协议,但是《矿山救援规程》第五条规定必须与专职矿山救援队签订协议,专职矿山救援队至服务矿山的行车时间一般不超过 30 分钟。但是,我县无专职矿山救援队,市里面仅有1支矿山救援队,且行车时间都在1小时以上,我县成立有蓝天救援队。我想咨询的问题是《矿山救援规程》是否要服从上位法,规模较小的露天非煤矿山企业是否可以与临近的社会救援队伍如蓝天救援队,拥有民政局颁发的登记证书签订救援协议? 咨询时间:
2025-10-23
回复:已电话沟通解答。感谢您对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关注和支持。
《矿山救援规程》明确要求“矿山企业应当建立专职矿山救援队;规模较小、不具备建立专职矿山救援队条件的,应当建立兼职矿山救援队,并与邻近的专职矿山救援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专职矿山救援队至服务矿山的行车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
另外,根据《<矿山救援规程>解读》,专职矿山救援队的驻地距离服务矿山较远的,可以采取派驻救援队(可轮流驻扎)的方式为服务矿山提供应急救援服务。个别生产规模较小且地理位置偏远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建立专职矿山救援队条件且周边30分钟车程范围内无专职矿山救援队的,应当与距离最近的专职矿山救援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综上所述,鉴于《矿山救援规程》是《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在矿山救援领域的具体细化,请遵照以上有关内容执行,与距离最近的专职矿山救援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确保矿山救援工作实效。回复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回复时间: 2025-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