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的通知
应急〔2026〕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制定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应急管理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矿山安监局
2026年7月2日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8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