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应急物资政社协同保障机制暂行规范》的通知
国防减救办发〔202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应急物资政社协同保障机制暂行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1月13日
应急物资政社协同保障机制暂行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应急物资政社协同保障机制运行,提升应急物资配置效率,根据《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应急物资政社协同保障机制(以下简称政社协同机制)是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防减救灾办)、应急管理部牵头建立,基金会、行业协会、社会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作为成员参与,根据自然灾害等重特大突发事件物资保障需要,在政府支持调拨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基础上,规范开展社会援助捐赠物资的协同保障机制。根据保障需要,国家防减救灾办、应急管理部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及涉灾的省级有关部门等给予指导支持。
第三条 政社协同机制建设管理具体由应急管理部救灾和物资保障司(以下简称救灾司)负责。救灾司会同政社协同机制成员建立政社协同机制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具体承担协调各方资源,援助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并组织做好政社协同机制成员进入退出、信息共享、绩效评价、会议活动等工作。
第四条 服务平台负责建立健全联络员、信息共享和定期会商等工作制度,定期开展会商和信息通报,总结工作开展情况,研究确定重点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开展物资援助期间,及时汇总编发工作动态。政社协同机制各成员确定A、B角联络员,负责工作协调和应急联络。
第五条 申请加入政社协同机制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
(二)自愿加入并遵守救灾工作统一部署;
(三)评估等级为4A级及以上;
(四)没有活动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等情况;
(五)具有较强的社会资源动员整合能力;
(六)具有较为丰富的参与应对自然灾害等应急慈善工作经验。
第六条 申请加入政社协同机制的社会组织,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服务平台确认后,签署合作协议。
第七条 重特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后,政社协同机制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服务平台根据工作部署,对接灾区救灾指挥部了解灾情和应急物资缺口,向政社协同机制成员通报。
(二)政社协同机制成员根据灾区需求,盘点调度可动用资源,确定援助物资品种、数量、地点、起运时间、预计运抵时间、运输线路和车辆信息等,并及时向服务平台反馈。
(三)服务平台向政社协同机制成员发出援助物资函,明确援助物资品种、数量、接收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四)政社协同机制成员按照指令筹集并运输援助物资,对物资质量严格把关,确保按期保质保量运抵灾区。
(五)政社协同机制援助物资及运输车辆应按照《应急救灾物资标识推广使用指南》要求,张贴或悬挂应急救灾物资统一标识,运输任务完成后及时撤收。
(六)服务平台协助和指导灾区制定物资分配方案,相关援助物资服从灾区统一调配,由灾区负责提供运输车辆快速通行便利,准备物资临时存放场地,协调装卸设备及物资发放人员,建立物资接收和发放台账等。
(七)政社协同机制成员及时汇总并向服务平台反馈物资运输等情况,服务平台及时将物资接收、分配和发放等情况通报政社协同机制成员。
(八)政社协同机制成员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应急状态下收集反馈社会求助信息作用,为政府、社会和受灾群众快速便捷沟通提供渠道。
第八条 国家防减救灾办、应急管理部视情派出专项工作组,现场督促协调物资统筹、运输、临时存储、分配发放和信息反馈等全链条闭环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家防减救灾办、应急管理部视情协调交通运输部按照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费通行服务保障规程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政社协同机制援助物资运输车辆提供收费公路免费通行等便利;针对政府实物储备少,但灾区紧缺急需的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提供生产、流通、储备企业等信息;协调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政社协同机制援助物资安排临时存储场地等。
第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根据需要调拨净水设备、厕所等卫生设备、家庭应急包等救灾物资并做好维护管理,协调和指导红十字会系统相关基金会开展政社协同物资保障。
第十一条 国家防减救灾办、应急管理部根据政社协同机制援助情况,统一发布新闻信息。政社协同机制成员发布涉及政社协同机制的新闻信息,需报服务平台确定。
第十二条 国家防减救灾办、应急管理部根据政社协同机制援助情况,对在重特大自然灾害援助保障过程中快速响应、援助物资有力、反馈及时的组织或个人,向相关部门推荐评优、评先等;对多次未履行协同义务、发布虚假信息、物资使用管理不规范、造成负面舆情等不良影响的,视情取消其成员资格,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鼓励各地结合本区域自然灾害风险特点和社会资源基础,探索建立本区域政社协同机制。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国家防减救灾办、应急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8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