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委办函〔2015〕24号:山东省滨州市海明化工有限公司“3·18”爆炸较大事故

2015-07-10 16:58来源: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对

滨州市海明化工有限公司“3·18

爆炸较大事故实行挂牌督办的函

安委办函〔201524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5 3 18 ,你省滨州市海明化工有限公司双氧水装置氢化塔发生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这起事故是今年以来你省发生的第3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较大事故,且事故典型、影响重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对这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请你省对这起事故提级查处,由你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严格按照规定时限结案。事故调查报告(初稿)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后,请你省按照有关规定批复结案,并及时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联系人及电话:范景春,010-64464016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5 3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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