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办督〔2014〕19号:黑龙江省宏盛煤矿二井“11·18”瞒报较大顶板事故

2014-12-19 10:59来源: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瞒报谎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通知书

安办督〔201419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及《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安委办〔201112号)等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对你省牡丹江市穆棱市宏盛煤矿二井“11·18”瞒报较大顶板事故实行跟踪督办。

今年以来,你省已发生4起瞒报谎报较大以上事故,影响十分恶劣。为严厉打击瞒报谎报行为,请你省人民政府安委会督促有关部门和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积极配合黑龙江煤矿安监局哈南监察分局抓紧开展事故调查,并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91号)等要求,严肃追究瞒报谎报责任,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后,由黑龙江煤矿安监局批复结案,你省人民政府安委会负责督促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及有关整改措施。

请自接到本跟踪督办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按有关规定完成督办事项,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联系人及电话:肖同社,0106446426564464254(传真)。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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