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办督〔2013〕11号:云南大理州祥云县大海子探矿井“11·2”瓦斯爆炸事故

2013-11-12 08:53来源: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通知书

安办督〔201311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及《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安委办〔201112号)等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对你省大理州祥云县云南驿大海子探矿点“11·2”较大瓦斯爆炸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

你省安委会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积极配合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大理监察分局开展事故调查、核清事故伤亡人数、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后,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结案,你省安委会负责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及有关整改措施,并及时公告调查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请自接到本跟踪督办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按有关规定完成督办事项,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

联系人及电话:王守龙,01064464265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3 1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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