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对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11.30”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的通知

2012-12-06 00:00来源: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对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11.30”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查处

实行跟踪督办的通知

安委办函〔2012〕77号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21130日,你省宜春市万载县仙源乡发生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较大爆燃事故,截至目前,已造成7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及《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安委办〔201112号)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对这起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

去年以来,你省宜春市已发生了3起一次死亡7人的烟花爆竹事故,均存在迟报谎报现象,暴露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突出问题。鉴于“11·30”事故伤亡人数较多,且涉及江西、湖南两省,建议由你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你省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抓紧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彻底查清事故原因和迟报谎报的情况,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期间,要加强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事故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再由你省按有关规定批复结案。你省安委会负责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及有关整改措施,并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请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按有关规定完成督办事项,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

联系人及电话:肖斌,010-64463354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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