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通知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二塘镇崎村麻地窝“10﹒2”较大爆炸事故)

2011-11-02 09:26来源: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通知书

安办督〔201125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1112号)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决定,对你区桂林市平乐县二塘镇崎村麻地窝“102”较大爆炸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

你区安委会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抓紧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后,请你区按有关规定批复结案。你区安委会负责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及有关整改措施,并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请自接到本跟踪督办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按有关规定完成督办事项,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

联系人及电话:肖斌,010-64463354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 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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