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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6 10:13来源:办公厅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4142

(工交邮电类304号)提案答复的函

应急提函〔201827

李贤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社会应急联动机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提案深入分析了我国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具体案例,提出了加强顶层设计、各地统筹实施、搭建应急联动平台、完善社会联动机制以及建立专业应急力量等方面的针对性建议,对进一步推进应急救援力量协同发展,全面提升应急管理工作水平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近年来,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得到长足发展,《安全生产法》《防震减灾法》《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等一批防范处理特殊领域内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对相应领域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提出了要求。其中,2005年印发实施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预案)明确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分类和预案框架体系;2007年公布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联动与救援、事故恢复与重建进行了清晰的法律界定。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政府作出推进机构改革,组建应急管理部的重大决定,重点解决我国突发事件管理体制存在的条块分隔,涉及部门多、层级多、主体多等突出问题。目前,正在开展应急管理法规专项清理,推动制定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标准,着力打通影响社会应急联动效率的中梗阻。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关于对应急联动机制进行顶层设计的建议,坚持法治先行,完善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预案体系,形成以应急管理法为主体、相关法律法规配套的应急管理法规体系,明确各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执法地位,明晰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责任边界,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组织指挥、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处置程序、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

应急管理部

2018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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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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