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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6 10:07来源:办公厅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644

(社会管理类290号)提案答复的函

应急提函〔201832

姜耀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高层楼宇和人员密集场所强制配备消防自生氧呼吸器的提案》收悉,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属于火灾高风险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存在疏散人员数量多,疏散距离长、路线复杂,疏散耗时久等诸多不利因素,容易发生火灾烟气窒息导致的人员伤亡事故。您的提案很有针对性,对于增强建筑人群的火灾自救能力,减少火灾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有关部门对于消防自救型呼吸防护器材的标准化工作历来高度重视。为规范消防自救呼吸防护器材的产品质量管理和认证检测工作,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制定了国家标准GB21976.7-2012《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第7部分: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和行业标准GA411-2003《化学氧消防自救呼吸器》,同时已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申请立项制定化学氧消防自救呼吸器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为消防自救型呼吸防护器材的强制性认证工作提供了标准支撑,所涉及的两类产品均于2014年纳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

为解决各类建筑内消防自救呼吸防护器材的配置标准问题,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还组织制定并报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实施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21976.1-2008《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第1部分:配备指南》,其中要求地下建筑应配置化学氧自救呼吸器,地上建筑可配置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或化学氧自救呼吸器。但该标准制定时仅考虑对建筑内各类火灾逃生避难器材的配置进行引导并提供技术指南,未将消防自救呼吸器材的配置要求列为标准的强制性条款。住建部门管理的工程建设标准,主要是对建筑物建造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工程技术作出规定,不包含家具、电器、厨具、个人防护器材等产品的配置要求,因此消防自救呼吸防护器材的配置要求不适合纳入工程建设标准之中。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您的建议,采取措施鼓励引导在高层楼宇、人员密集场所等火灾高风险场所配置消防自救呼吸防护器材,最大限度减少火灾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

应急管理部

2018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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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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