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公开>建议提案办理>政协委员提案答复摘要
2018-02-28 16:18来源: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

1129号(工交邮电类089号)提案答复的函

安监总提函〔201742

姜耀东等4位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强化煤矿安全投入监督管理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您们提出的强化煤矿安全投入监督管理十分必要,对促进煤矿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防控事故发生风险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高度重视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监督执法工作。20122月,我局会同财政部公布实施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规定了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和使用范围。近年来,受煤炭市场影响,部分煤炭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过程中确实出现了您在提案中所指出的问题。针对这一情况,20167月,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开展了煤炭生产企业安全投入专项监察,坚持问题导向,并于20169月研究印发了《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20号),对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监管监察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17年,我局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情况列入当年重点工作予以推进,并将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情况作为全面安全“体检”执法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督促煤炭生产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力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20178月初,为全面摸清《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执行情况,认真总结各地区、各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基本做法和成功经验,深入分析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具体措施,构建企业安全投入长效机制,我局组织开展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调查。届时结合调查情况,对您所提建议进行深入研究,进一步修订完善有关制度,规范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加大安全生产经济执法力度,督促企业切实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实现安全发展。

非常感谢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82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责任编辑:李振营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