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
《关于附件A、附件B和附件C修正案》和
新增列硫丹的《关于附件A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公告 2014年 第21号
《修正案》对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林丹、十氯酮、五氯苯、六溴联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硫丹等10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作出了淘汰或者限制的规定。现就我国限控上述新增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
二、自
三、各级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商务、卫生计生、海关、质检、安全监管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述10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反本公告的行为,将严肃查处。
附件:特定豁免用途和可接受用途
环境保护部 外交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卫生计生委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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