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05 16:50来源:安全监管总局

环境保护部 外交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

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公告 2016年 第84

20167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见附件,以下简称《修正案》)。《修正案》自20161226日对我国生效。

现就我国限控六溴环十二烷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1226日起,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根据《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情形除外:

1.用于建筑物中发泡聚苯乙烯和挤塑聚苯乙烯的(主要作为阻燃剂),在特定豁免登记的有效期内,可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特定豁免登记的有效期原则上自《修正案》对我国生效后5年(20211225日)终止。

2.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可生产、使用和进出口。

二、各级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海关、质检、安全监管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六溴环十二烷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反本公告的行为,将严肃查处。

附件:《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     

环境保护部

外交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安全监管总局

20161226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1227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责任编辑:网站管理员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