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公开>政策解读

加强新建煤矿监管 抑制低水平建设

2006-10-12 10:32来源:人民日报

  为抑制低水平盲目建设,各地区将一律停止审批(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

  采访人:人民日报记者 彭嘉陵

  解读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 黄毅

  继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后,近日又转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安监总局确定在“十一五”期间要加强新建煤矿的监管,抑制低水平盲目建设,各地区一律停止审批(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

  对象:主要是针对小煤矿

  记者:这个《意见》与去年国办《紧急通知》是什么关系?内容有些什么不同?

  黄毅:这个文件是去年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的延伸和补充,也是具体和深化。《紧急通知》主要突出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今年出台的这个《意见》,按照“十一五”规划纲要和煤炭产业政策的要求,还要对不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依法实施关闭,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

  《意见》列出了16个类型的煤矿必须关闭,其中大部分是去年《紧急通知》里就已规定的,今年再次重申,同时特别规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煤矿予以关闭。其中包括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两大项,并把它们作为今年关闭的两个主要内容放在最前面。

  目标:2010年小煤矿减少至约1万处

  记者:《意见》对煤矿整顿关闭提出了哪些具体目标和任务?为确保目标和任务的实现,会采取什么样的执法方式和手段?

  黄毅: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目标是:到2008年,煤炭开采秩序明显好转,小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4以下;小煤矿基本实现正规开采,安全设施得到较大改善,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有较大提高;小煤矿数量大幅度减少,到2010年力争控制在1万处左右。

  为了实现目标和任务,将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和手段。通过近几年的实践,联合执法是一种提高执法效果、发挥执法资源优势的有效手段。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也存在着不规范和职责不清的问题,为此国办《意见》明确规定了各个部门的具体职责。

  要求:整合后的新矿井一证一井

  记者:《意见》对煤炭资源整合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黄毅:《意见》对煤炭资源整合进行了规范:必须是合法矿井,对有开采价值的资源进行整合,已关闭或者属于上述16种关闭范围的矿井原则上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所有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按照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差的原则进行整合,整合后形成的新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防止一证(矿)多井,并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管理。

  对于煤炭资源整合后矿井的规模,《意见》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山西、内蒙古、陕西不得低于30万吨/年,新疆、甘肃、宁夏、青海、北京、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不得低于15万吨/年,西南和中南地区不得低于9万吨/年。未依法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整合矿井,一律不得组织生产。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责任编辑: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