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严肃处理河南省中平能化集团平禹煤电公司四矿 “10·16”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2011-07-04 21:38来源: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

 国务院严肃处理河南省中平能化集团

平禹煤电公司四矿 “10·16”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2010 10 16 6时,河南省中平能化集团平禹煤电公司四矿(以下简称平禹四矿)发生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7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274万元。近日,国务院对这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平禹四矿12190工作面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虽采取了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但实际未消除突出危险,在工作面实施打煤层抽放钻孔的局部防突措施期间,调试调直采煤机割煤扰动煤体,发生了煤与瓦斯延时突出,导致人员被埋和窒息死亡。

事故的间接原因有:一是平禹四矿违反相关技术措施规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擅自调试调直采煤机割煤扰动煤体导致煤与瓦斯突出;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应急演练等工作不到位。平禹煤电公司对平禹四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平禹四矿在实施局部防突措施时进行调试调直采煤机等违规违章行为。二是中平能化集团对平禹煤电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对煤与瓦斯突出复杂性认识不足,未及时发现平禹四矿违规违章行为。三是河南省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力,监督检查存在薄弱环节。

国务院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对平禹四矿矿长张爱国、总工程师司新波等2人移送司法机关,已批准逮捕;给予中平能化集团董事长梁铁山、平禹煤电公司董事长殷耀西等25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责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由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对平禹煤电公司处以罚款250万元。

国务院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意见。要求各地区:一要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坚决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的监管责任。二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和改进瓦斯综合防治。要科学合理安排矿井生产作业计划,保证抽采瓦斯工作面的正常衔接,切实做到“抽、掘、采”平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进一步健全防突机构和专业队伍,深入研究并严格落实防突各项规定、制度和措施,提高防突技术手段的有效性、可靠性,坚决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三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严格落实各项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采用更有效的管理方法、技术手段和严格考核管理机制,责任到人、责任到岗。要加强“一通三防”为重点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切实做到隐患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四要加强煤矿劳动组织管理和职工教育培训,严禁煤矿变相包工、违规交叉行作业。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提高煤矿职工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要督促煤矿加快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进度,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遇到险情时能够安全避险和撤离。

附件

河南省中平能化集团平禹煤电公司四矿 10·16

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一)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人员

1.张爱国,平禹四矿矿长、党委副书记。 2010 12 22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12 30 被逮捕。

2.司新波,中共党员,平禹四矿总工程师。 2010 12 22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12 30 被逮捕。

以上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有关单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李银岭,平禹四矿综采队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2.谢海科,平禹四矿通风科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殷春雷,平禹四矿防突科科长兼抽放队党支部书记。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刘文彬,中共党员,平禹四矿机电副总工程师。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张战军,中共党员,平禹四矿副矿长。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冀玉峰,平禹四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李运生,中共党员,平禹四矿副矿长。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黄耀,平禹四矿党委委员、副矿长。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9.李志强,平禹四矿党委书记(事故发生后被免去党委书记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汪付现,中共党员,平禹煤电公司一通三防部部长。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朱明,平禹煤电公司安全监察部部长。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2.谢海龙,中共党员,平禹煤电公司副总工程师。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党明田,中共党员,平禹煤电公司副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4.薛明志,中共党员,平禹煤电公司总工程师(事故发生后被免职)。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赵保太,平禹煤电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6.孙海良,平禹煤电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事故发生后被免去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职务)。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7.殷耀西,平禹煤电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陈德亮,中共党员,平煤股份通风处处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9.王结实,中共党员,中平能化集团安全监察局禹州监察一处代理处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0.梅文泽,中共党员,中平能化集团安监局代理总工程师。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1.杨玉生,中共党员,中平能化集团副总经理。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2.卫修君,中平能化集团党委委员、能源化工研究院院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23.梁铁山,中平能化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4.张德乾,中共党员,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办公室监察一处处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5.王连海,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煤矿安全监察办公室主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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