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复贵州省毕节地区纳雍县群力煤矿“11·8”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处理结果

2008-07-21 22:40来源: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

  日前,国务院批复了贵州省毕节地区纳雍县群力煤矿“11.8”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处理意见。

  2007年11月8日13时43分,贵州省毕节地区纳雍县群力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35人、伤7人,直接经济损失1261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立即派出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经调查,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群力煤矿在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2号煤层施工水仓,没有采取综合防突措施,且在出现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时仍冒险违章掘进,放炮诱发了煤与瓦斯突出。间接原因是,群力煤矿违规组织生产;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对群力煤矿安全生产等监管不到位;有关中介机构违规开展业务,在瓦斯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镇政府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县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不力,对有关部门工作督促不到位。

  调查认定,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对群力煤矿法定代表人刘龙灵,纳雍县煤炭管理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岳平,群力煤矿总经理李天祥,群力煤矿矿长郭玉发,群力煤矿生产矿长万建生,群力煤矿安全矿长胡凌清,群力煤矿总工程师肖永立等10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同意对纳雍县县长、县委副书记郭华,毕节地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党组书记李逸侬,纳雍县雍熙镇人民政府镇长、党委副书记王玲琳,纳雍县阳长镇党委书记高勇强,纳雍县阳长镇人民政府镇长、党委副书记朱晔,纳雍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党组书记卢启华,毕节地区煤炭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刘兴科,贵州天宝矿产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夏登玺等26人给予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对群力煤矿处以罚款200万元,对群力煤矿法定代表人刘龙灵实施经济处罚;依法吊销贵州天宝矿产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瓦斯等级鉴定资质,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国务院贵州省毕节地区纳雍县群力煤矿“11.8”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组针对这起事故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一是要严格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突出矿井必须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措施不到位不得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健全防突机制,完善防突制度,把措施落到实处。二是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和企业要把瓦斯治理作为煤矿安全的重中之重来抓,要加强瓦斯抽采抽放。三是认真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地方政府要深刻吸取教训,深入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四是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对在瓦斯鉴定等工作中不负责任甚至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中介机构要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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