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蛟河吉安煤矿腾达煤矿"4·24"特别重大透水事故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2006-12-21 10:34来源: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

   2005年4月24日5时30分,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吉安煤矿发生透水,水流经吉安煤矿与腾达煤矿连通的溜煤眼泄入腾达煤矿,造成腾达煤矿30名矿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83万元。

  (一)矿井概况 

  吉安煤矿为个人独资企业,设计生产能力4万吨/年。该矿在事故发生前,越界开采防水煤柱,属违法生产。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是:吉安煤矿在掘进中,违法越界开采防水煤柱,放炮导通原蛟河煤矿采空区积水,水流泄入腾达煤矿,导致事故发生。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吉安煤矿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违法开采;在发现明显透水预兆后,继续违章指挥工作冒险作业;安全管理混乱。

  二是吉林市和蛟河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不力,对吉安煤矿未采取有效防水措施、不制定安全作业规程失察。

  三是吉林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下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

  四是蛟河市地矿部门没有发现该矿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

  3.经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6名事故直接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孙信元,对吉安煤矿事故当班班长兼放炮员

  2.李云鹏,吉安煤矿值班班长

  3.刘金成,吉安煤矿副矿长

  4.封国宝,吉安煤矿副矿长

  5.曹会杰,吉安煤矿法定代表人矿长

  6.曹会忠,蛟河市对外经济合作局科长(吉安煤矿实际控制人)

  给予其他22名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

  1. 王大伟,蛟河市地质矿产局副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2.庞海林,蛟河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警告处分。

  3.刘伟,蛟河市副市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4.王志厚,蛟河市委副书记、市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四)对事故矿井的处理 

  对造成事故的吉安煤矿依法予以关闭。

  按照有关规定,没收吉安煤矿违法所得2.6万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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