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通知书
安办督〔2011〕16号
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11〕12号)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决定,对你省张掖市山丹县金湾煤矿“7·2”非法违法较大瓦斯爆炸(瞒报)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
你省安委会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彻底查清事故伤亡人数及瞒报事故相关情况,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积极配合甘肃煤矿安监局兰州分局开展事故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上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后,由甘肃煤矿安监局批复结案,你省安委会负责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及有关整改措施。
请自接到本跟踪督办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按有关规定完成督办事项,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
联系人及电话:王守龙,010-64464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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