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通知书
安办督〔2011〕13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11〕12号)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决定,对你市奉节县岩湾乡板桥沟煤矿“7·12”非法违法较大瓦斯爆炸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
你市安委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积极配合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开展事故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上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后,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结案,批复意见由你市安委会负责督促落实。
请自接到本跟踪督办通知书起60日内,按有关规定完成督办事项,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
联系人及电话:王守龙,010-64464265。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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